Successful cases
案情介绍:
南充市搜途网络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于2017年9月14日申请注册了第14类第26403416号“翡翠印象及图”商标(本案“诉争商标”),于2018年8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贵重金属制珠宝首饰,蓝宝石,翡翠,银制工艺品,玉雕首饰,玛瑙,金刚石,戒指(首饰)”。
我方客户成都翡翠印象文化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本案“第三人”)多年来一直从事珠宝玉器销售,并将“翡翠印象”作为商标、商号持续使用。而原告曾经试图将诉争商标高价兜售给第三人。因此,第三人认为原告不是以使用为目的注册诉争商标,而是以兜售牟利为目的,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七)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对诉争商标申请无效宣告。
2019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本案“被告”)经审理作出了商评字[2019]第0000323504号《关于第26403416 号“翡翠印象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本案“被诉裁定”),认为诉讼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南充市搜途网络有限公司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关于“翡翠印象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于2020年3月4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0)京73行初2296号。成都翡翠印象文化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案件第三人,特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庭前,郑欣律师认真阅读的案件相关材料,并将第三人收集的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向法院提交。
2020年11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后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京73行初229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代理第三人参与应诉,维护了第三人的诉讼权利,案件获得了胜诉!
法院对本案的审理: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
合议庭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二)本案法庭查明情况:
本案中,法院查明,原告除了注册诉争商标“翡翠印象及图”之外,原告还在第14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MLE埃菲尔婚戒”、“周吉盟”、“施华洛蓝”、“周大佑”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近三百件,原告的上述系列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已超出企业经营范围的正常需求,明显具有囤积商标并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三)本案判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告作出的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南充市搜途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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