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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代理“金沙和”商标异议一案

2020-12-10

基本案情


我司客户,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对自然人郑爱利在第30类上“调味品;酱油”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5704473号“金沙和”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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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决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调味品、酱油”商品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商标核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面条、食用面粉”商品上的“金沙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易购城对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第35704473号“金沙和”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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