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古今一家”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2021-06-15

一、案情介绍:
侯再伟(以下简称“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申请注册了第43类第42308437号“古今一家”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商标局认为诉争商标与第18335323号“古今一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02730号“古今人家GUJINREN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近似商标,予以驳回。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申请诉争商标的驳回复审。2020年11月06日,被告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291230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对诉争商标不予初步审定。
   原告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图案上不近似,商品类型也不近似,不会发生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进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引证商标二、三已经被撤销,请示已经变更,诉争商标注册障碍消除,应当予以初审公告。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以及呼叫方式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的“住所代理(旅馆、提供寄宿处);食物雕刻;烹饪设备出租”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形式、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分别构成在同一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二、三所有人主体资格消亡与否并不必然意味着引证商标二、三在先权利的灭失。因此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侯再伟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侯再伟在一审诉讼阶段,向法庭提交了若干补强证据。

二、案件争议焦点
 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

三、法院判决
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2021)京73行初6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鉴于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现已被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仍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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