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东正成功代理“首创整体”商标异议案件

2021-08-24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委托我司对第37类的“首创整体”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申请。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首创”、“首创集团”(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经异议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异议人的第1342467号“首创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与摹仿,具有明显的主观傍靠恶意。
 
异议决定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首创”,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案件撰写异议理由前,应充分知晓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及商标知名度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对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有充分了解,以及判断被异议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第三,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据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条款,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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