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通过商标转让解决商标被驳回问题

2023-03-01

一、案情介绍:


兆科(广州)眼科药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标原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在第5类申请注册了第48784005号“兆科眼科 慧眼明眸 精彩人生及图”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1”),后被商标局引证第888451号“兆科”、第11082252号“兆科”等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九”)予以驳回。


同时,也在第5类申请注册了第48789302号“ZHAOKE OPHTHALM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2”),后被商标局引证第17250373号“ZHAOKE”、第17250417号“兆科”等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予以驳回。


商标原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被告”)申请复审。同时阐明,上述两案中,商标原申请人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法人均是李小羿先生,属关联公司,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已同意其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共存,并提交了共存声明书。


被告在受理上述两件案件后,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67530号《关于第48784005号“兆科眼科 慧眼明眸 精彩人生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1”)、商评字[2021]第0000367527号《关于第48789302号“ZHAOKE OPHTHALMOLOG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2”)。


被告认为:上述两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原申请人提交的同意商标共存的声明不足以排除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22年3月21日,商标原申请人对于被告作出的上述两件被诉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2022)京73行初4928、4929号。


2022年6月6日,诉讼过程中,商标原申请人已将两枚诉争商标转让给原告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名下,并已刊登转让公告(第1794号商标公告)。


2022年7月29日,因两诉争商标已经转让至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名下,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批准,兆科药业(合肥)有限公司以原告身份参加上述两案的诉讼活动。


2022年8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


2022年8月1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2)京73行初4928、492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诉争商标已经转让给原告,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获得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律师办案体会:


“情势变更”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标代理人、律师对于可能或已经遭遇驳回的商标进行救济时,应合理布局,可以采取对引证商标进行撤销、无效、共存、转让等手段,启动“情势变更”程序。其中,“商标转让”是一种高效的解决方式。


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郑欣  律师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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