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17类“初元”商标因恶意注册而被无效宣告

2023-05-26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在商标代理实践中,在适用近似条款、抢注条款、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有一定困难,但对方恶意明显的情况下,适用该条款的规定,会取得非常好的效果。东正公司成功代理17类“初元”商标无效宣告案,就充分的证明了这一点。


案情基本情况: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东正公司对第17类第45112815号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元”商标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和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在“非医用营养粉”上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争议商标核定的商品为17类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橡皮圈,管道用非金属加固材料”等。这些商品与“非医用营养粉”在功能、消费群体上相差较大。如果仅仅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请求对“初元”进行驰名商标保护,存在一定难度。


    代理人又进一步对争议商标注册人“初元(北京)乳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分析,发现其还多次在其他类别申请“初元”商标,更为重要的是还在29类乳产品上申请“特伦牧场”、“特伦贝上”、“纽麦佳”等商标,其傍靠他人知名品牌的主观恶意是非常明显的。


    基于上述分析,代理人在请求对“初元”商标进行驰名商标保护的基础上,要求国知局依据《商标法》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国知局裁定:


    国知局经审理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争议商标注册人曾多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初元”以及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进行恶意注册,其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从而,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17类“初元”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商标一部  高晋一  撰写 202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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