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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SS ANFISA”、“misic anfisa” 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2020-11-19

案情介绍:


      自然人王黉挥于2018年3月30日在第25类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9950963号“KISS ANFISA”商标,于2019年2月14日核准注册;又于2018年5月9日在第25类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30801271号“misic anfisa”商标,于2019年2月21日核准注册。该两商标均包含“ANFISA”英文,与自然人黄靓在先核准注册的第25类第2005588号“ANFICA”、第15118130号“ANFICA OLD MAN CLOTHING”、第15118076号“ANFISA OLD MAN CLOTHING”商标的显著部分构成近似(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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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王黉挥与黄靓是同乡人、同行业者。王黉挥曾多次抢注“ANFISA”商标。且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为东阳市诗丰袜业有限公司也长期在袜子等商品上突出使用“ANFISA”商标,相继被东阳市工商部门行政处罚,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也在(2020)浙0783号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中也认定侵犯黄靓第2005588、15118130号“ANFICA”商标专用权,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为此,黄靓在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建议下对第29950963号“KISS ANFISA”、第30801271号“misic anfisa”商标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相继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90428号《关于第29950963号“KISS ANF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商评字[2020]第0000190431号《关于第30801271号“MUSIC ANFIS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对“KISS ANFISA”、“misic anfisa”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0年8月28日,王黉挥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2020)京73行初11608、11609号。黄靓作为本案第三人,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苗贵娟律师(实习)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020年10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仍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2020年10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0)京73行初11608、11609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无不当,王黉挥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了王黉挥的诉讼请求。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诉讼获得阶段性胜利。


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律师办案体会:


      1、“ANFICA”商标作为第三人黄靓企业的主打商标之一,通过长期使用和推广,已经在丝袜等商品上拥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远销世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而“KISS ANFISA”、“misic anfisa”商标文字显著部分“ANFISA”与“ANFICA”商标高度近似,指定商品也相同或类似,在商品的使用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几乎一致。如果“KISS ANFISA”、“misic anfisa”商标继续使用,势必将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买误购,不仅会损害第三人黄靓和企业及“ANFICA”品牌多年积累的良好口碑和声誉,也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并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且在市场活动中,第三人黄靓和企业积极维护“ANFICA”商标的权利,多次对原告王黉挥及东阳市诗丰袜业有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工商投诉和民事诉讼,均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为商标行政确权案件提供了原告抢注、恶意的证据,说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支持第三人的无效宣告请求。因此,当事人商标维权活动可以为商标确权活动提供有力证据,两者相辅相成,均是维护自身商标权利的重要手段。


      3、而在商标查询、监测活动中,代理人应对于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组成、读音存在高度近似,仅个别文字、字母存在区别的商标多加注意。商标文字组成千变万化,在稍做修改的情况下,文字与文字之间可能会有一定区别,但从商标显著性部分和整体视觉效果上来看,仍然十分近似,尤其是在原有商标基础上加入并不具有实际含义或显著性较弱的文字的商标,并不能够与在先商标实际相区分。


      4、在“KISS ANFISA”、“misic anfisa”商标申请阶段,商标局并未认为其与“ANFICA”商标近似,准予其注册。东正公司进行分析后,建议黄靓对“KISS ANFISA”、“misic anfisa”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相较于商标局重点对于商标本身的近似度审查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会综合考虑商标在现实使用中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以及权利人申请商标的动机。假若国家知识产权局仍没有支持黄靓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通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行政确权时,不应该轻言放弃,应尽力把程序走完。最终一定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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