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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成功,“江中马福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20-12-03

基本情况:

东正公司在异议监测过程中,发现“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在40类“面粉加工”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江中马福森”商标,该商标已被初审公告。东正公司及时向江中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公司”)汇报情况,并接受江中药业公司的委托对“江中马福森”商标提出异议。 

东正公司在该案中请求国知局对江中药业公司的“江中”商标继续进行驰名商标保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江中”商标仍然具备“驰名商标”保护条件:江中药业公司的“江中”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且“江中”商标曾在相关案件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获驰名商标保护。

2、“江中马福森”商标的注册人“金成公司”有傍靠“江中”商标的恶意。

3、“江中马福森”商标本身与“江中”商标有一定近似度:完整地包含了“江中”商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江中”商标的摹仿。 

4、“江中马福森”商标如果被核准在“面粉”加工等服务项目上容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江中药业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裁判结果:

国知局在该异议案件中继续给予“江中”驰名商标保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江中马福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代理心得: 

1、驰名商标为个案认定:“江中”商标虽然曾在相关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受到驰名商标保护。但在其他案件中,仍然要提供大量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江中”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继续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在案件中可以作为驰名商标保护记录予以考虑。

2、对方恶意证据的重要性:在驰名商标保护案件中,还要重视对方主观恶意证据的搜集,以利于国知局对是否构成抄袭、摹仿,是否有可能会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受到损害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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