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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代理“金沙和”商标异议一案

2020-12-10

基本案情


我司客户,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对自然人郑爱利在第30类上“调味品;酱油”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5704473号“金沙和”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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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决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的“调味品、酱油”商品与异议人引证的在先商标核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面条、食用面粉”商品上的“金沙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细微,易购城对该商标的复制和摹仿,被异议商标若核准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第35704473号“金沙和”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从商标本身来说,“金沙和”与“金沙河”还是比较近似的,商标局在被异议商标注册审查阶段也确实认定两者为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驳回了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大部分商品项目。但是不能依据第三十条予以保护的商品项目,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


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小麦制粉、挂面制作为主营业务的大型面粉类食品企业,已成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异议人的“金沙河”作为集团主要品牌被广泛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异议人的第1429589号“金沙河”商标已于2011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对异议人已注册驰名商标作出了突破商品分类表的保护,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人的驰名商标在对抗他人的非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案件中再次发挥了重要作用。驰名商标享有普通商标所不具有的特殊保护,尤其是在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企业名称登记的维权活动中具有明显的优势。但是驰名商标只能在具体案件中获得被动保护。笔者建议企业在获得驰名商标认定后仍应完善商标的布局,在商标注册、使用、监测等方面加强商标保护意识,构筑主动防御和被动保护的双重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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