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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形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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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9年1月15日,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正公司”)代理客户钟乔锋对鞍山食带快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带公司”)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的第9886487号图形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2019年4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食带公司发出提供证明通知,要求其提交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1月14日期间(以下简称“指定期间”)在第25类相关商品上使用第9886487号图形商标的证据。2019年9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食带公司提交的证据有效,维持了该图形商标的注册。钟乔锋不服,于2019年9月26日继续委托东正公司再次提出商标撤销复审。2020年6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20]第0000131021号《关于第9886487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图形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对该图形商标予以撤销。食带公司不服,于2020年6月19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号为(2020)京73行初7584号。钟乔锋作为商标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特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商标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中,东钲律所的代理人对该图形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发表了充分的第三人意见陈述。


      2020年8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2020年8月1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2020)京73行初758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并无不当,食带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了食带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此,商标行政诉讼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东钲律所以专业、严谨、优质的服务赢得了客户的赞许!


办案体会:


      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复审及相关的行政诉讼中,对商标权利人提交的争议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的审查是十分严格的。因此,对于提交的证据材料需要注意以下的事项:


      1、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可以提交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使用注册商标的证据材料。

      2、当事人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的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公证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当事人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的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4、当事人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事实等;

      (三)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5、当事人提供书面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文件。

      6、当事人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签章。通过分析获得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7、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代理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在证据目录上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

      8、下列商标使用证据没有其他有效证据相互印证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商标使用的依据:

      (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或协议;

      (二)商标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无发票或履行凭证);

      (三)书面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等;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其他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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