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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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代理“金沁河”商标异议一案

2021-01-12

基本案情


我司客户,异议人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对宁波市鄞州宏大食品商行在第30类上砂糖,糖,蜂蜜,挂面,粉丝(条),食盐,醋,酱油,调味品”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2879100号“金沁河”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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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决定


被异议商标含有与引证商标相同的文字“金河”,整体文字组成未能形成显著区别,若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字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蜂蜜,挂面”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

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面条”等商品啥好干了的“金沙河”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亦有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致使异议人利益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第32879100号“金沁河”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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