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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6月,我司受申请人委托对第32183345号“红日大都HONGRIDADU”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的引证商标“红日”品牌是独立创作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标识,引证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502370号、第6290197号、第1300303号“红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争议商标完整地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部分,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代理技巧和心得:
详尽的阐述无效理由,充分说明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结合《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分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相似性,以及造成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积极为申请人保护合法的权利。代理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1.申请人的行业知名度以及商品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很高,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3.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属于关联度极高的相同或类似商品;
对于以上几个方面都有证据及分析理论加以论证。
商标三部 齐晓燕 撰写 2022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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