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牧童”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2023-02-20

一、案情介绍:


     三原佳莹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29类第56206459号“牧童”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引证第638423号“牧童及图”、第7352223号“牧童”、第12404511号“牧童及图”、第55388092号“牧童及图”、第15872846号“小牧童及图”、第17134480号“牧童人家”、第4221109号“小牧童XIAOMUTO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予以驳回。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被告”)申请复审。


    被告在受理上述案件后,经审理于2022年3月24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93690号《关于第56206459号“牧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查明: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现有效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奶茶(以奶为主)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显著识读文字均为“牧童”。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七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注册人的存续情况并非确定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的当然依据,至本案评审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022年6月24日,原告对于被告作出的上述被诉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京73行初10962号。


    2022年7月1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被告于2022年5月5日针对引证商标五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2]第W029835号决定,撤销该商标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于2022年6月13日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2022年9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2)京73行初10962号行政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93690号关于第56206459号“牧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获得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律师办案体会:


    “情势变更”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标代理人、律师对于可能或已经遭遇驳回的商标进行救济时,应合理布局,可以采取对引证商标进行撤销、无效、共存、购买等手段,启动“情势变更”程序。


    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行政确权时,不应该轻言放弃,应尽力把程序走完。最终一定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郑欣  律师

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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