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一、案情介绍: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0年12月3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2类第52643778号“利活宝贝”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引证第18576440号“利德宝贝LI DE BAB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被告”)申请复审。
被告在受理上述案件后,经审理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366171号《关于第52643778号“利活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被告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原告评审阶段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决定如下: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22年4月2日,原告对于被告作出的上述被诉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京73行初5752号。
2022年4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被告于2021年06月24日在“肉”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被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被告于2021年12月28日作出商标撤三字[2021]第W086931号《关于第18576440号第29类"利德宝贝 LI DE BABY"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并于2022年3月13日刊登撤销公告(第1783期商标公告)。
2022年5月1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2)京73行初575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已无引证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366171号关于第52643778号“利活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获得阶段性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律师办案体会:
“情势变更”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标代理人、律师对于可能或已经遭遇驳回的商标进行救济时,应合理布局,可以采取对引证商标进行撤销、无效、共存、购买等手段,启动“情势变更”程序。
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行政确权时,不应该轻言放弃,应尽力把程序走完。最终一定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郑欣 律师 202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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