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裔济孟氏接骨”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2022-10-21

案情介绍

     2021年9月,我司受申请人委托对第45023177号“裔济孟氏接骨”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孟氏整骨”品牌创立至今已有一百六十多年的历史,为吉林省专门从事骨科医疗的老字号品牌,已入选为吉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申请人的“孟氏”商标经申请人大量长期的宣传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二、争议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众多“孟氏”系列引证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的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争议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上述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洗哦啊,已构成近似标识。加之,考虑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同处一地,且为同行业经营者,杜宇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理应知晓,在此情形下,如果共存于试产个,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服务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费》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我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代理技巧和心得:

    通过提供大量的使用证据来详尽的阐述申请人的百年老字号品牌的知名度,从而佐证与申请人同处一地的被申请人在明知引证商标的前提下,还在类似服务上申请近似商标,更易使相关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认。代理人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1.申请人的行业知名度;

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近似度很高,且同处一地,商标共存使用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

3.争议商标核定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

    对于以上几个方面都有证据及分析理论加以论证。

                                                            商标三部  齐晓燕 撰写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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