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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孟氏王药”商标异议案件
案情介绍:
2022年2月,我司接受异议人委托,对第55489411号“孟氏王药”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的主要理由是:
一、被异议商标与各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众多“孟氏”系列商标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从而损害消费者和异议人的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异议人诸引证商标经异议人使用在行业内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被异议人在明知异议人“孟氏”知名商标的情况下,在与异议人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服务与异议人的部分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孟氏”,且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并存使用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489411号“孟氏王药”商标不予注册。
代理技巧和心得:
本案异议人作为整骨行业的百年老字号,其知名度和美誉度非常高,导致每年都有众多同行业者竞相注册与“孟氏”近似的商标,企图利用异议人的知名度为自己开拓商业版图。本案的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中文,其后添加的二字并没有太多显著性,整体看与引证商标具有很高的近似度,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且申请使用在类似服务上,已经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
商标三部 齐晓燕 撰写 202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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