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一、案情介绍: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于2020年6月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6类第 47424534号“小方”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引证第36类第18423502号“小方”(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方正证券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被告”)申请复审,同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并请求被告暂缓审理本案。
被告在受理上述案件后,经审理于于2021年3月26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80144号《关于第 47424534号“小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诉争商标。
被告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2021年4月29日,方正证券对于被告作出的上述被诉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苗贵娟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京73行初7273号。2021年9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2021年9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1)京73行初727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商标,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故方正证券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方正证券的一审诉讼请求。
2021年12月23日,方正证券对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一审判决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苗贵娟律师再次向北京市高级人们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京行终10004号。在二审诉讼过程中,方正证券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引证商标的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月6日第1774期《商标公告》上。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已经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行初7273号行政判决书;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80144号《关于第47424534号“小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第 47424534号“小方”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方正证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获得完全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律师办案体会:
“情势变更”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标代理人、律师对于可能或已经遭遇驳回的商标进行救济时,应合理布局,可以采取对引证商标进行撤销、无效、共存、购买等手段,启动“情势变更”程序。
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行政确权时,不应该轻言放弃,应尽力把程序走完。最终一定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郑欣 律师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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