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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4月,我司接受异议人委托,对第23141187号“Fashionanfisa”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异议的主要理由是: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2005588号“ANFICA”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5118130号“ANFICA OLD MAN CLOTHING”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5118076号“ANFISA OLD MAN CLOTHING”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及引证商标是完全知晓的,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异议商标理应不予核准注册。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字母构成、呼叫接近,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代理技巧和心得:
本案被异议人在异议人商标前加了一个英文单词,中间没有空格,因单词比较长,商标监测软件不太容易监测到。为了监测更为全面,需要建立监测目标黑名单,对目前群体以公司名称为监测对象,监测其所有商标的申请状态。
商标三部 苗贵娟 撰写
2022.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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