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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委托我司对第45395816号“首创维康实利VVECAP.E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申请。
异议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637576号“首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经异议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异议人的第1342467号“首创及图”商标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与摹仿,具有明显的主观傍靠恶意。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的法律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决定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首创”,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国知局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异议获得成功。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案件撰写异议理由前,应充分知晓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及商标知名度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了解。第二,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据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条款,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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