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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按需认定“Tanked Racing”商标民事侵权案

2021-08-31

一、案情介绍:
原告上海和汇安全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和汇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起诉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麦朗顺景塑料五金厂(以下简称“顺德五金厂”)、佛山市顺景新业摩托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景新业公司”)等6名被告侵犯其第5952921号、第11776780号“Tanked Racing”商标权,并请求随案认定“Tanked Racing”为中国驰名商标。该案一审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9)湘01民初3543号。经审理,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书,认定上海和汇公司第5952921号“Tanked Racing”为驰名商标,进而判决6名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连带赔偿上海和汇公司经济损失6881459元、连带赔偿上海和汇公司合理支出40万元,并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64140元。


顺德五金厂、顺景新业公司对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为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组织了近十人的团队,对本案进行了分析、研讨,作出事实充分、法理严谨的二审上诉方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上诉申请,案号为(2021)湘知民终437号,并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30在法院206法庭组织了询问庭审。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指派郑欣律师出庭支持诉讼。经审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了(2021)湘知民终437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一审法院对第5952921号“Tanked Racing”是否达到了“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程度的相关事实没有查清,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据此裁定: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民初3543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顺德五金厂、顺景新业公司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上诉案件获得阶段性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1、本案是否需要认定驰名商标?
2、第5952921号“Tanked Racing”商标在2016年7月之前是否达到“驰名商标”标准?


三、我方观点:
(一)本案为普通商标侵权纠纷,无需认定“驰名商标”。
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提供保护,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本案属于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侵犯已注册商标的普通商标侵权纠纷,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任意一款的规定均不相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使用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原告驰名商标,构成侵犯商标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判决禁止被告使用该商标”。但本条款的基础也应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即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对未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的。
3、本案可以通过《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解决。


(二)本案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第5952921号“Tanked Racing”商标在2016年7月之前已经达到“驰名商标”标准。


1、上海和汇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了两枚“Tanked Racing”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并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但上海和汇公司还拥有多枚包含“Tanked Racing”英文的注册商标,本案中提交的商标使用及知名度证据并不能直接指向认定驰名的第5952921号“Tanked Racing”商标,而是多枚“Tanked Racing”共同使用的证据。
而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本案驰名证据存在明显瑕疵,涉嫌证据造假、虚假宣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且“知名度”不等于“美誉度”。
一审法院却认为“原告是否虚假宣传并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且原告是否虚假宣传也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故本院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不予审查”(一审判决书第63页)。
但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对事实及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且依据《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的规定:“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此处的“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仅仅强调商标的“知名度,更强调了商标的“美誉度”。如果一个商标是通过“虚假宣传”取得的“知名度”,是有违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的,也是不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的。


3、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第5952921号“Tanked Racing”商标在2016年7月之前三年已经达到“驰名商标”标准。
《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于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均有明确规定。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第5952921号“Tanked Racing”商标在2016年7月之前三年(2015、2014、2013年)已经达到“驰名商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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