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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代理“翡翠印象及图”商标异议一案

2021-08-20

基本案情

我司客户,异议人成都翡翠印象文化艺术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对自然人林金山在第14类上“戒指(首饰),翡翠,玉雕艺术品,玉(珠宝),珠宝吊坠,珠宝首饰,玛瑙,宝石,手镯(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墨玉”初步审定公告的第38233969号“翡翠印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决定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4类“手镯(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墨玉;戒指(首饰)”等。经查,除本案外,原被异议人南充市搜途网络有限公司在第14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近三百件商标中,不乏有与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或广告用语的文字高度近似的商标,例如“MIE”、“周吉盟”、“正爱恋”、“施华洛蓝”、“谢大生”、“一生只送一人”等商标,且数件被多家企业提出异议及无效宣告。据此,可以认定原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属于典型的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以欺骗手段意外的其他方式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使被异议商标获准注册的行为,包括被异议人采用大批量、规模性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等手段。
另外,本案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被异议商标虽然已经从大规模抢注人名下转让至自然人名下,抢注人此举确有规避大量囤积抢注商标风险之嫌疑,但商标局在审查时充分考虑到了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时的状态,即原申请人及其名下商标情况,从而针对此种恶意注册商标的情形进行了有效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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