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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鹰机车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委托我司对第35939233号“新本五阳”商标(以下称被异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异议申请。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4268891号“新本”、第16384808号“新本XINBEN”、第19718854号“新本HOHO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的引证商标经异议人多年使用和宣传,在市场上已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抄袭与摹仿,具有明显的主观傍靠恶意。
三、异议人在此之前申请的“新本五阳”已被异议人提出异议,已被国知局决定不予注册。其再次申请“新本五阳”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决定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的引证商标“新本”,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而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助力车;电动自行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似。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撰写异议理由前,应充分了解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及商标知名度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对被异议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索,判断被异议人在商标注册和使用时是否具有主观恶意。
第三,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据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条款,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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