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案情介绍:
江苏本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港公司”)注册并持续使用第33类“国心”商标,该品牌的酒类商品在江苏乃至华东市场有着较高的知名度。盐城市好梦缘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梦缘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5500371号“爱国心”商标,并核准注册。
据查,本港公司与好梦缘公司均是江苏企业、在酒类商品上的经营属于同行业者。为此,本港公司在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建议下,对第25500371号“爱国心”商标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第25500371号“爱国心”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0年10月16日,好梦缘公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服,委托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2020)京73行初13974号。本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苗贵娟律师(实习)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021年1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2021年2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0)京73行初1397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无不当,好梦缘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了好梦缘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港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阶段性胜利。
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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