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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顶易公司”)“璧丽宝”品牌的腻子粉、涂料等相关商品在上海乃至华东市场有着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上海津易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易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11日、2018年5月18日在第1、2、19类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与“璧丽宝”商标呼叫一致的第30999549号“坒丽宝 BILIBO及图”、第31002823号“坒丽宝 BILIBO及图”、第24083760号“坒丽宝”商标,并相继核准注册(如下表所示)。
据查,顶易公司与津易公司均是上海企业、同行业者。津易公司曾因销售侵害“璧丽宝”商标权商品而受到过处罚。为此,顶易公司在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建议下,对第30999549号“坒丽宝 BILIBO及图”、第31002823号“坒丽宝 BILIBO及图”、第24083760号“坒丽宝”商标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相继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第30999549号“坒丽宝 BILIBO及图”商标予以部分无效宣告,对第31002823号“坒丽宝 BILIBO及图”、第24083760号“坒丽宝”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0年9月1日,津易公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2020)京73行初11741、11740、11736号。顶易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020年12月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2020年12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0)京73行初11741、11740、11736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无不当,津易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了津易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顶易公司三件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阶段性胜利。
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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