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基本情况:
东正公司在异议监测过程中,发现“漯河市金成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公司”)在40类“面粉加工”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江中马福森”商标,该商标已被初审公告。东正公司及时向江中药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江中药业公司”)汇报情况,并接受江中药业公司的委托对“江中马福森”商标提出异议。
东正公司在该案中请求国知局对江中药业公司的“江中”商标继续进行驰名商标保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提供大量的证据证明“江中”商标仍然具备“驰名商标”保护条件:江中药业公司的“江中”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熟知,且“江中”商标曾在相关案件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获驰名商标保护。
2、“江中马福森”商标的注册人“金成公司”有傍靠“江中”商标的恶意。
3、“江中马福森”商标本身与“江中”商标有一定近似度:完整地包含了“江中”商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江中”商标的摹仿。
4、“江中马福森”商标如果被核准在“面粉”加工等服务项目上容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江中药业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裁判结果:
国知局在该异议案件中继续给予“江中”驰名商标保护,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江中马福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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