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基本情况
北京华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沙公司”)在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潮仔文艺”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对该商标予以初审公告。在公告期内,收到他人对“潮仔文艺”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华沙公司委托东正公司进行答辩。
东正公司认真分析案情,针对异议人的异议理由进行充分答辩,主要答辩理由为:被异议商标“潮仔文艺”与引证商标“港仔文艺男”的文字、呼叫和整体外观等均存在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两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另外,被异议人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没有欺骗性,也没有任何不良影响。
裁判结果:对“潮仔文艺”商标准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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