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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东正代理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对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华通物贸有限公司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172期《商标公告》第5800402号“立马勇士LIMAYONGSHI”商标提出异议。
商标局裁定: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立马勇士LIMAYONGSHI”与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立马”商标构成近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上海立马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提异议理由部分成立,第5800402号“立马勇士LIMAYONGSHI”商标在“机动自行车;自行车;运输三轮车脚踏车;自行车车架;自行车轮圈;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不予核准,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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