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江苏国立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33类第73833950号“鲸恩薹 鲸恩台”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对该案件进行了以下研究分析:
申请人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和宣传,在市场上尤其在江苏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恩台”,且商品类似。被异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抄袭与摹仿,具有明显的主观傍靠恶意。
因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法律规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异议决定认为:
被异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商品类似,在市场上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国知局决定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异议获得成功。
商标一部 高晋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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