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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李氏大药厂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39363527号“李氏潘迈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134818 号“李氏大药厂LEESPHAR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李氏”是申请人经营多年的企业字号,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无效宣告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均为“李氏”,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药用胶囊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 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人用药等商品上的申请注册已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争议商标核准使用的医用保健袋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医用保健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撰写申请理由前,要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及知名度情况,弄清楚案件事实。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是否已经实际使用?知名度如何?
第二,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以推断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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