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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东正公司在异议监测过程中,发现“盐城市好梦缘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梦缘公司”)在33类“白酒”等商品上申请“”商标,该商标已被初审公告。东正公司及时向江苏本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港公司”)汇报情况,并接受本港公司的委托对“”商标提出异议。
东正公司在该案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国心”商标在市场上具有知名度:本港公司的“国心”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熟知,在同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
2、“”商标的注册人“好梦缘公司”与“本港公司”同为江苏省同行业生产者与经营者,“”商标有傍靠“国心”商标的恶意。
3、“”商标本身与“国心”商标有一定近似度:完整地包含了“国心”商标,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已构成对“国心”商标的摹仿。
4、“”商标如果被核准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误导公众,并可能致使本港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裁判结果:
国知局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代理心得:
对方恶意证据的重要性:在异议案件中,除了对商标本身近似度问题进行对比分析,还要重视对方主观恶意证据的搜集,以利于国知局对商标是否会造成混淆,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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