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

Successful cases

外观专利无效行政诉讼

2023-02-17

一、案情介绍:


深圳市泽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对原告昆山御萌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所持有的第202230078836.X号“玩具(YMY关节娃娃素体)”外观设计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的第214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认为该外观专利违反《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其予以无效宣告。


原告对被诉决定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受理,案号为(2021)京73行初18094号。


2021年6月21日,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深圳市泽群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诉讼代理人出庭支持诉讼。


2021年6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2020)京73行初1765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告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昆山御萌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昆山御萌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作代理第三人外观专利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阶段性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1、微博的公开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


2、涉案专利与第三人商品设计对比,是否具有明显区别,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三、法院认定: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微博只要其发布的信息是针对不特定好友,并能为该部分人群所知,即属于公开。


涉案专利公开了一种素体娃娃的外观设计,对比设计3所涉产品亦为素体娃娃,与涉案专利所涉产品用途相同,为相同种类的产品。故对比设计3可以单独或结合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为,素体娃娃虽然基于人体轮廓进行设计,但是其设计空间并不狭窄,在身体零件的具体轮廓、关节位置设计、比例关系等方面可作出一定的设计变化。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3在整体形状基本相同、外露零件的布局 和各部分的比例关系基本相同的情况下,二者的不同点占比较小、属于细微差异,难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故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3相比不具有明显区别,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四、律师办案体会:


1、企业在开发新产品之后,对新产品的品牌、设计应该提前知识产权布局,进行商标、专利、版权的申请和登记之后再上市,以免遇到抢先注册、登记登记的,破坏企业多年积累的良好口碑和声誉,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并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在市场活动中,企业应该积极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一经发现侵权行为立即进行了维权活动,将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为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提供了有利证据,说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支持企业的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郑欣  律师  2023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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