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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乳业”)于2021年2月2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29类第53861777号“致优”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其后,被引证多枚引证商标予以驳回。光明乳业在法定期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知局”)申请复审,同时对引证商标第15490656号“致优鲜”、第34051508号“致优鲜”(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二、三”)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并请求国知局暂缓审理本案。国知局在受理上述案件后,经审理于2022年3月2日作出商评字[2022]第0000073514号《关于第53861777号“致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光明乳业对于国知局作出的上述被诉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2)京73行初13324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诉讼中,光明乳业代理律师向法院据主张引证商标二、三因商标无效宣告,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仍作出了(2022)京73行初1096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知局认定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并无不当,光明乳业请求暂缓审理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光明乳业的诉讼请求。
光明乳业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上述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于2023年6月15日受理,案号为(2023)京行终4411号。二审阶段,光明乳业代理律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国知局针对引证商标二、三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证明引证商标二在“牛奶制品”、引证商标三在“婴儿食品”商品上被宣告无效,2022年12月20日在第1820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引证商标二、三部分无效的公告。。
2023年6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一、判决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2)京73行初10962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国知局作出的商评字[2022]第0000073514号《关于第53861777号“致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三、国知局针对第53861777号“致优”商标重新作出驳回复审决定。
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光明乳业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获得完美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三、律师办案体会:
“情势变更”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标代理人、律师对于可能或已经遭遇驳回的商标进行救济时,应合理布局,可以采取对引证商标进行撤销、无效、共存、购买等手段,启动“情势变更”程序。
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行政确权时,不应该轻言放弃,应尽力把程序走完。最终一定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郑欣 撰写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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