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书香门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19类第64934972号“茧时迹”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对该案件进行了以下研究分析:
一、申请人是国内知名的地板生产企业,申请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就开始使用“茧时迹”商标,且经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在行业内已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的经销商,其在知晓申请人“茧时迹”地板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法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无效宣告裁定认为:
争议商标“茧时迹”属于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
国知局裁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无效宣告获得成功。
《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一部 高晋一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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