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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0年6月5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32类第46987093号“噜渴LOOK”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引证第30类第G723583号“LOOK O LOOK及图”(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予以驳回。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被告”)申请复审,同时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并请求被告暂缓审理本案。
被告在受理上述案件后,经审理于于2021年9月6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248520号《关于第46987093号“噜渴L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诉争商标。
被告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以及巧克力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存在混淆的可能性。依据个案审查原则,原告关于其他类似情形商标已经被核准注册使用的主张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2021年12月8日,原告对于被告作出的上述被诉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苗贵娟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京73行初18942号。
2021年12月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被告于2021年10月20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21]第W064707号《关于第G723583号第30类“LOOK O LOOK”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引证商标在“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以及巧克力饮料”部分商品上撤销了,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第32类相关商品上的注册障碍。法院后经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以及巧克力饮料”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经生效,2022年1月6日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74期商标公告)
2022年1月27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1)京73行初18942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在“巧克力,巧克力制品,以及巧克力饮料”商品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248520号关于第46987093号“噜渴LOO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获得阶段性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律师办案体会:
“情势变更”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标代理人、律师对于可能或已经遭遇驳回的商标进行救济时,应合理布局,可以采取对引证商标进行撤销、无效、共存、购买等手段,启动“情势变更”程序。
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行政确权时,不应该轻言放弃,应尽力把程序走完。最终一定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 郑欣 律师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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