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一、案情介绍:
河南基斯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0年6月4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5类第46953567号“CBP”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被引证第7224820号、第7224821号、第7725448号、第7725452号“CBP 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一至四”)、第44805191号“CCBP”商标、第44784217号“CCBP”(以下分别简称“引证商标五、六”)予以驳回。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被告”)申请复审。
被告在受理上述案件后,经审理于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商评字[2021]第0000193224号《关于第46953567号“CB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查明:
1、至审查时,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五、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六申请人未针对上述驳回决定提起复审申请,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五、六已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被告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字母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婴儿奶粉、婴儿纸尿裤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牛奶、牛奶制品、婴儿奶粉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2021年10月19日,原告对于被告作出的上述被诉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京73行初16203号。
2021年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被告于2021年7月21日作出商标撤销复审决定,将引证商标一至四相继撤销。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诉争商标在第5类相关商品上的注册障碍。法院后经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全部商品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72期商标公告)
2021年12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1)京73行初16203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全部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已无引证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0000193224号关于第46953567号“CB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获得阶段性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律师办案体会:
“情势变更”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标代理人、律师对于可能或已经遭遇驳回的商标进行救济时,应合理布局,可以采取对引证商标进行撤销、无效、共存、购买等手段,启动“情势变更”程序。
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行政确权时,不应该轻言放弃,应尽力把程序走完。最终一定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北京东钲律所 郑 欣 律师 2022年5月9日
北京总部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北京中海商务中心E306~E308邮编:100037电话:010-62195890邮箱:ek@eastking.net
上海联系方式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1100号B211室邮编:201800电话:021-51083380邮箱:ek@eastking.ne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