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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深圳市协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类第45982538号“Tcare”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后商标局引证了第7601237号“TICARE及图”、第45617600号“TCare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294108号“ticare及图”、第42488239号“gapZero ticare及图”、第42488240号“零间隙ticare及图”、国际注册第1126650号“TC0RE”(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对诉争商标予以驳回。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被告”)申请复审。被告在受理上述案件后,经审理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了商评字[2021] M 0000156037号《关于第45982538号“T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决定”)。
2021年6月10日,被告经复审认为,诉争商标“Tcare”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的字母组合在字与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按摩器械、火罐、牙科用牙齿保护器、腹部护垫、医用气枕、口罩、医务人员用面罩、医用充气床、生物磁疗环、医用手套、按摩用手套、失眠用催眠枕头、助听器、拐杖、弹性绷带、鞋用弓形支垫、矫形用物品、矫形用分趾器、平足支撑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助听器、牙齿移植物、假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决定: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理疗设备”商品上的注冊申请予以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2021年7月16日,原告对于被告作出的上述被诉决定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商标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京73行初11895号。
2021年11月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诉讼过程中,原告代理律师向法院出示了引证商标一第7601237号“TICARE及图”撤销公告。撤销公告于2021年12月13日刊登在第1771期商标公告上,撤销项目为“助听器,奶瓶,腹带”。
2021年12月24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1)京73行初11895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被撤销注册,在1004、1008群组上,已无引证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被告应当在考虑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被撤销这一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岀审查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一、撤销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156037 号关于第45982538号“Tca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原告公司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件获得阶段性胜利。
二、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三、律师办案体会:
“情势变更”是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获得胜诉的重要手段。因此,商标代理人、律师对于可能或已经遭遇驳回的商标进行救济时,应合理布局,可以采取对引证商标进行撤销、无效、共存、购买等手段,启动“情势变更”程序。
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行政确权时,不应该轻言放弃,应尽力把程序走完。最终一定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北京东钲律所 郑 欣 律师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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