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案情介绍:
2021年1月28日,我司受申请人委托对第53384564号“HUAISHENG”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申请商标与第9579973号“HUISHENG INTERNATIONAL及图”商标、第9662003号“HUASHENG INVESTIMENT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了该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司代理申请人对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申请。复审时,我司针对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使用及知名度情况,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读音、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的区别,申请商标的指定使用服务的特殊性及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二注册人经营范围的不同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用以说明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代理技巧和心得:
虽然目前驳回复审案件的成功率不是很高,但是代理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是要详尽的阐述复审理由,充分表述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结合《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为申请人争取权利。对于以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的复审案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商标的由来、设计创意及使用情况;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的区别;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所属行业领域、市场定位等方面的不同;
5.其他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混淆的理由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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