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我司受申请人委托对第51167883号“和木 THE HOME”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主要复审理由:
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具有较高显著性的商标标识,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781687号“木和堂”商标、第7528481号“A HOME”商标、第11969114号“家”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无论在文字构成还是整体外观识别效果上都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图形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代理技巧和心得:
虽然目前驳回复审案件的成功率不是很高,但是代理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还是要详尽的阐述复审理由,充分表述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结合《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为申请人争取权利。对于以与在先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驳回的复审案件,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论述:
1.申请人基本情况;
2.申请商标的由来、设计创意及使用情况;
3.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音、形、义等方面的区别;
4.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所属行业领域、市场定位等方面的不同;
5.其他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混淆的理由及证据。
商标三部 苗贵娟 撰写
2022.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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