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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827935号“玄烁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评析

2022-01-12

案情介绍:
我司客户中影环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52827935号“玄烁及图”商标(见下图一),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该商标与以下两件在先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见图二和图三),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后客户接受我司建议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两件在先商标整体有所区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申请商标与两件在先商标加以区分,申请商标与两件在先商标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在先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最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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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部与商标局的审查标准越来越趋同,通过驳回复审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几率越来越小。同时,可用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包含相同或近似的构成要素很难避免。即使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存在某些构成要素是相同或近似的,在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应从整体进行比对,不应简单地因为商标部分构成要素相同或近似,就理所当然认定商标构成近似。如果相关公众施以一般的注意力可以将商标加以区分,不易导致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就应当认定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就本案而言,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特别是整体外观上差别较大,因此,从整体比对来看,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将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加以区分。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商标不应被认定为与两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商标二部  杨蒙  撰写
202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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