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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江国心”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2021-12-14

江苏本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33类第37904377号“江国心”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对该案件进行了以下研究分析:

申请人经过多年的经营发展和宣传,在市场上尤其在江苏省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的在先注册商标,且商品也类似。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复制、抄袭与摹仿,具有明显的主观傍靠恶意。

因此,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法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无效宣告裁定认为:

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商品类似,且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商标“国心”,含义存在密切关联。二者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案件撰写异议理由前,应充分知晓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及商标知名度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了解。

第二,根据收集的证据,依据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条款,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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