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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优倍珈”商标于2019年12月3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上。
我司在商标监测发现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将此情况告知客户。后客户委托我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我司了解了异议人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撰写了详细的异议理由,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
异议的主要理由是“优倍珈”商标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优倍”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牛奶饮料(以牛奶为主)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组合相近,其主体特征和外观表现形式近似,整体差别细微,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被异议商标在“带果肉果汁饮料,无酒精饮料,果汁,矿泉水(饮料),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能量饮料,奶茶(非奶为主),乳酸饮料(果制品,非奶),植物饮料)”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撰写申请理由前,要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及知名度情况,弄清楚案件事实。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是否已经实际使用?知名度如何?
第二,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以推断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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