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ccessful cases
案情介绍:
江苏华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27106540号“华东华集”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华集”品牌经期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华集HUAJI及图”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申请人同时提交了大量的引证商标使用证据。
无效宣告裁定认为:
争议商标“华东华集”与“华集HUJI及图”等引证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华集”,在呼叫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用金属平板”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属地板”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撰写申请理由前,要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及知名度情况,弄清楚案件事实。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是否已经实际使用?知名度如何?
第二,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以推断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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