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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28689264号“倍儿优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995030号“优舒”商标 (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无效宣告裁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婴儿奶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奶粉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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