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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客户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魏燕超于2019年08月26日对自然人艾国峰注册在第30类“蛋糕,米,去壳大麦,食用土豆粉,人食用的去壳谷物,面粉,谷类制品,面条,凉皮(面粉制品),调味品”上的第27184592号“魏彦超”和第30928322号“魏燕超”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裁定
申请人魏燕超系河北金沙河面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该公司是一家主营面粉和挂面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争议商标“魏彦超”、“魏燕超”与申请人姓名“魏燕超”在呼叫上相同、在文字构成上相同或高度相近,被申请人作为与申请人无任何关系的自然人,申请注册了与申请人姓名高度相近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也并未进行答辩对争议商标来源进行合理解释,由此可以合理推定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存在知晓申请人姓名的可能性。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将与申请人姓名高度相近的文字申请注册在与申请人赖以知名行业具有关联性的第30类面粉、面条等商品上,对“魏燕超”的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已构成侵犯申请人在先姓名权之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同时,申请人其他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相关条款,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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