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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专利的无效及一审行政诉讼过程
2018年3月,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接受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向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专利号201620607254.4,发明名称:集装箱角件的连接部件,专利权人:宁波杰纳尔绑扎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提出无效请求。
2018年8月专利局复审委员会经过口头审理后作出36951无效决定,认为:专利201620607254.4中的技术改劣点并不是本领域显而易见的技术方案从而具备专利法22条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上述无效决定的事实、理由,东正专利代理人及律师团队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专利复审委员会在该专利的发明创新点(该劣结构)的创造性认定上存在错误,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专利行政诉讼,并提供了相关改劣技术已经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行业标准证据文件。
2019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该行政诉讼开庭进行了审理,东正通过实物演示对集装箱固定件的行业标准及涉案专利的技术改进点进行充分解释,对该技术方案的显而易见性结合专利法做了详细的分析和陈述。北京知识法院2019年12月12日作出(2018)京73行初11289号判决:
(1)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36951号无效审查决定;
(2)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201620607254.4号实用新型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3)本案诉讼受理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担。
上述一审判决对实用新型创造性判定中的启示进行了解释,专利局对一审法院判决中的创造性启示认定产生异议,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创造性启示问题予以审理。
2、二审争论的焦点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9月22日开庭对该专利的行政诉讼进行了二审的现场审理,上诉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和被上诉人(上海国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方: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当庭对本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解释,特别是对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启示作用进行辩论。
3、本案作用和效果
本案在依据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进行实用新型是否存在创造性启示上产生了重要争议,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代理人对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技术方案的特征、技术效果等方向出发与对比文件和现有技术进行了对比分析,提出技术方案的启示应该从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完整内容(包括已有的方案部分及改进的发明点部分)及本领域技术人所公知的方案出发进行判断,而不能完全教条式的仅以对比文件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效果来判断。该专利行政诉讼在最高院的审理,也将预示着最高院将对判断创造性所依据的技术启示作用将进行解释和说明,专利创造性的审查标准可能也将会随本案的判决有一个调整。
我们将拭目以待本案的最终决定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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