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论谈

IP KNOWLEDGE

“爱国心”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

2021-03-19

案情介绍:

江苏本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港公司”)注册并持续使用第33类“国心”商标,该品牌的酒类商品在江苏乃至华东市场有着较高的知名度。盐城市好梦缘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梦缘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25日在第33类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25500371号“爱国心”商标,并核准注册。

据查,本港公司与好梦缘公司均是江苏企业、在酒类商品上的经营属于同行业者。为此,本港公司在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建议下,对第25500371号“爱国心”商标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第25500371号“爱国心”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2020年10月16日,好梦缘公司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上述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服,委托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予以受理,案号分别为(2020)京73行初13974号。本港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苗贵娟律师(实习)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2021年1月26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各方当事人通过北京云法庭进行了网上开庭,并充分听取了当事人、代理人的意见。2021年2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20)京73行初13974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并无不当,好梦缘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依据,判决驳回了好梦缘公司的诉讼请求。据此,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港公司商标无效宣告行政诉讼案件获得阶段性胜利。


案件争议焦点:

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律师办案体会:
1、“国心”商标作为第三人本港公司原创的主打商标,注册并使用了多年,已经在酒类商品上拥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而“爱国心”商标文字完整的包含了“国心”商标文字,指定商品也相同或类似,在商品的使用方式、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也几乎一致。如果“爱国心”商标继续使用,势必将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买误购,不仅会损害第三人“国心”品牌多年积累的良好口碑和声誉,也将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并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在商标查询、监测活动中,商标代理人、律师应对于完整包含商标显著部分的情况进行重点监测,对仅在注册商标中添加个别文字、字母制造新商标的情况,应严格审查、分析及风险提示。
3、在商标申请阶段,商标局并未认为“爱国心”与“国心”商标构成近似,准予其注册。东正公司进行分析后,建议本港公司对“爱国心”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相较于商标局重点对于商标本身的近似度审查的原则,商标评审委员会会综合考虑商标在现实使用中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可能性,以及权利人申请商标的动机。假若国家知识产权局仍没有支持本港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通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因此,即便同一个案件,由不同的审理机关,可能会出现不同的审理结果。商标权利人进行商标行政确权时,不应该轻言放弃,应尽力把程序走完。最终一定能取得满意的结果!


北京总部联系方式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1号北京中海商务中心E306~E308邮编:100037电话:010-62195890邮箱:ek@eastking.net

上海联系方式地址: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永靖路1100号B211室邮编:201800电话:021-51083380邮箱:ek@eastking.net

微信公众号

版权所有 © 2008-2024 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东正专利代理事务所 京ICP备1900037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