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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正成功代理“壁力宝”商标无效宣告案件

2021-01-19

上海顶易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委托我司对第26361621号“壁力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无效宣告申请。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国内较为知名的建筑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企业之一,申请人的“璧丽宝”商标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且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 23076059号“璧丽宝BLB及图”商标、第23076059A号“璧丽宝BLB及图”商标、第14387225号“璧丽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具有业务往来关系,在明知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易造成不良影响。四、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的情况下,不仅申请注册了争议商标,还注册了与申请人商标高度近似的其他商标,其行为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 (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无效宣告裁定认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固定剂(清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 一、三核定使用的涂料(油漆)、油漆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关联密 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壁力宝”与引证商标一、三包含的 文字组合“璧丽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代理技巧和心得:

第一,在撰写申请理由前,要充分了解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及知名度情况,弄清楚案件事实。争议商标核定商品与申请人商标核定商品是否属于类似商品?引证商标是否已经实际使用?知名度如何?

第二,充分了解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和使用情况,以推断被申请人的主观恶意。

第三,根据在案证据,结合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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