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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里雪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

2020-10-27

案情介绍:

迪庆香格里拉印象孕婴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于2018年6月7日申请了第29类第31472481号“梅里雪山MEILI SNOW MOUNTAIN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商标驳回复审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仍认为诉争商标与第27500425号“梅里雪山”商标、第5562265号“梅里雪山”商标、第27492792号“梅里雪山”、第12542421号“梅里雪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近似商标(如下表所示),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83188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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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委托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郑欣律师代为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10月16日受理本案,案号为(2019)京73行初12752号,后于2019年12月2日开庭审理了本案。郑欣律师向法庭提出: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删减商品,删除“芝麻油”商品的注册。该申请完成之后,诉争商标在“食用油”商品上将没有注册障碍。因此,请求法院在引证商标商标四删减商品完成之后再做出裁定。但在本案审理完结之前,引证商标四删减商品申请还未获得核准,法院未支持我方诉讼请求,于2019年12月20日作出了一审行政判决,驳回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在我方的建议下,当事人一方面立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方面积极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沟通引证商标四删减商品事宜。2020年3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1689期《商标公告》中,引证商标四在“芝麻油”上的注册被注销。郑欣律师马上将该《商标公告》作为补充证据提交法院。2020年9月1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行终3119号行政判决书,支持了我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办案思路:

1、在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委托时,首先对商标进行详细的在先查询,评估被商标驳回的几率,建议当事人理性注册商标。

2、如遇到商标被驳回后,应该分析各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除了通过对引证商标商标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无效宣告申请、商标异议申请等手段扫清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之外;还可以与引证商标权利人协商,注销部分商品,提高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的胜诉率。

3、对于商标驳回复审未获得主持的,仍可以通过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一审、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行政诉讼主张权利。


律师办案体会:

1、如何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构成及颜色,或者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其来源有特定联系。

2、商标驳回复审搭配撤三、无效、异议、协商等一并进行能大大提高行政诉讼的胜诉几率,同时节省案件办理时间,尽快获得商标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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